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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博奥美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国悦诚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奥美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国悦诚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367号原告北京博奥美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然,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育德,系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国悦诚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奥美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国悦诚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博奥美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