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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卢永州与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夏福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州,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夏福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33号原告:卢永州。委托代理人:刘斌、陈国庆。被告: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明成。委托代理人:丰富强。被告:夏福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州与被告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夏福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永州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夏福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夏福昌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永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卢永州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清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