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卢永州与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夏福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州,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夏福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33号原告:卢永州。委托代理人:刘斌、陈国庆。被告: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明成。委托代理人:丰富强。被告:夏福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州与被告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夏福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永州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夏福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夏福昌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永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卢永州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清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