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6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美丽风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美丽风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6138号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511号第2幢2B室。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运营总监。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美丽风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6号楼3层6302。法定代表人杜雅。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美丽风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判员 苏志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新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