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住永寿县监军镇。被执行人刘某乙,男,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执行人刘某丙,,男,,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某甲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仅让被告承担医疗费和交通费的部分;二、被告愿意就医疗费和交通费赔偿被告9000元,刘某甲同意;三、诉讼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自愿承担。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马艺文审判员 田蓉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