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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告崔芳雄诉李九荣、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芳雄,李九荣,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崔芳雄,男,汉族,职工。被告李九荣,男,成人,汉族,农民。被告马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芳雄与被告李九荣、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芳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芳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崔芳雄承担。审判员  申世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