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三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青岛捷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捷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三商初字第124号原告青岛捷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秀云,职务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负责人臧伟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捷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捷成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9元,减半收取1134.5元,由原告青岛捷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曲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