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