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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