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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1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本案���2013年9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朱××醉酒后(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达91mg/100m1)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苍南县龙港镇金钗街驶往龙港镇龙翔路方向。当日0时30分许,途经龙港镇金钗街与龙翔路口处时,被苍南县公安局���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醉酒驾驶核查记录、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