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新法稔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何益旺与周伟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益旺;周伟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新法稔民初字第153号原告何益旺,女,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周伟杰,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益旺诉被告周伟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益旺于2013年10月17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益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益旺负担。审判员 罗绍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