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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薛和平与吴允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和平,吴允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538号原告:薛和平。委托代理人:缪海素。被告:吴允炜。委托代理人:徐瑞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和平与被告吴允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17日,原告薛和平以双方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和平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薛和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海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毛振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