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王伟兵,葛永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尧翰。委托代理人:胡江榕。被告: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阳。委托代理人:王松高。委托代理人:张钢明。第三人:王伟兵。第三人:葛永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伟兵、葛永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先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将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284340元等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6000元,后又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 玻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方俊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