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妨害司法诉讼,于2013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司法拘留。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同年9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世龙、安二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在明知成武县汶上镇董楼村村民王云朋饲养的800余只鸭子已被成武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情况下,将鸭子拉至单县“华英”公司进行销售,且拒不将销售款交与成武县人民法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民事诉状、成武县人民法院立案审批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保全申请书、成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送达回证、强制措施审批表、拘留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胡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800余只鸭子系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故意处置,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将销售款交与本院。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西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