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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0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北京雨润四季广告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大地农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雨润四季广告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地农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0946号原告北京雨润四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净土寺16号楼前平房3幢108室。法定代表人吴克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爽,女。委托代理人朱昱,男。被告内蒙古大地农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通海路(四中东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宝军。原告北京雨润四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四季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地农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大地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润四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爽、朱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大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雨润四季公司诉称:2012年7月25日,雨润四季公司与内蒙古大地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服务合同》,约定雨润四季公司向内蒙古大地公司提供广告服务,雨润四季公司将内蒙古大地公司提供的资料制作成彩页,并在2012年9月、10月和11月《中国农机商情》三期刊物上进行刊登,内蒙古大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广告服务费21600元(7200元×3期)。合同签订后,雨润四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内蒙古大地公司至今未支付服务费。现雨润四季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内蒙古大地公司支付服务费21600元、违约金2160元。被告内蒙古大地公司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雨润四季公司通过传真向内蒙古大地公司发送了一份《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内蒙古大地公司(甲方)与雨润四季公司(乙方),就乙方旗下媒体及网络宣传服务合作事宜,订立此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2年7月25日至服务结束日止。乙方按甲方要求发布甲方提供的资料,服务项目为《中国农机商情》,服务起止时间为2012年7月25日-2012年12月31日,服务内容为9月秋季会特刊耕种类内彩16-17、十月、十一月内彩跨彩,素材制作为乙方,单价为7200*3,总计金额为21600元,付款办法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备注为赠送9、10、11月份内彩各一期,秋季会现场访谈一期,开通农机360网上展会直播厅。甲方对其提供的网络及媒体所发布的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产品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甲方需在乙方提供服务前15天提供公司资料及素材,便于乙方为甲方设计相应的版式,如遇国家法定假日需提前交付乙方相关资料。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并承担本合同标准定价总额10%的违约金。本合同双方盖章后的传真件视为有效。该合同加盖有”雨润四季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诉讼中,雨润四季公司提交了一份《服务合同》传真件,该合同上加盖有”内蒙古大地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印章,”雨润四季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印章,并称该合同传真件系内蒙古大地公司盖章确认后,通过传真方式回传给雨润四季公司。诉讼中,雨润四季公司称上述合同中”内彩跨彩”系指两页连在一起没有翻页;”耕种类内彩16、17”系指9月秋季会特刊,分A、B两册,内蒙古大地公司的广告刊登在B册;雨润四季公司与内蒙古大地公司之间通过QQ聊天传送素材稿件,确认后刊登广告。诉讼中,雨润四季公司提交了3期《中国农机商情》。2012年第9期(总第47期DM)《中国农机商情》特刊B卷的封面印有”2012年中国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展会特刊”字样,该刊物的目录索引中”企业名称”处印有”内蒙古大地公司”字样,版位/页码为114-116。该刊物第114-115页为跨页彩色整版印刷广告,印有”内蒙古大地公司”字样,第116页为单页彩色广告,印有”宝麒麟”字样。2012年第10期(总第48期DM)《中国农机商情》的目录索引中”企业名称”处印有”内蒙古大地公司(霸州大地装备厂)”字样,版位/页码为104-106。该刊物第104-105页为跨页彩色整版印刷广告,印有”内蒙古大地公司”字样,第106页为单页彩色广告,印有”宝麒麟”字样。2012年第11期(总第49期DM)《中国农机商情》的目录索引中”企业名称”处印有”内蒙古大地公司(霸州大地装备厂)”字样,版位/页码为126-128。该刊物第126-127页为跨页彩色整版印刷广告,印有”内蒙古大地公司”字样,第128页为单页彩色广告,印有”宝麒麟”字样。上述三期《中国农机商情》封面上方,均印有”广告代理:雨润四季公司”,”登记证号:京工商印广登字20110006号”字样。对此,雨润四季公司称每期单页彩色广告为其赠送广告,”宝麒麟”广告系内蒙古大地公司要求刊登的。诉讼中,雨润四季公司称秋季会现场访谈没有做,因为内蒙古大地公司拒绝采访。农机360网上展会直播厅开通了,因为雨润四季公司即将开展今年的秋季会,所以该网上展会直播厅下线了。以上事实,有原告雨润四季公司提交的《服务合同》、三期《中国农机商情》等证据材料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雨润四季公司与内蒙古大地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根据雨润四季公司提交的三期《中国农机商情》,可以认定其已经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在《中国农机商情》2012年第9、10、11期上刊登了广告,履行了发布广告的义务。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内蒙古大地公司应支付广告费21600元。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内蒙古大地公司已经支付了上述广告费。上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内蒙古大地公司迟延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内蒙古大地公司应向雨润四季公司支付广告费21600元,并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160元。内蒙古大地公司对雨润四季公司的起诉享有答辩的权利,现经本院传票传唤,内蒙古大地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大地农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雨润四季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二万一千六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内蒙古大地农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雨润四季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二千一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七元,原告北京雨润四季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大地农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窦文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