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上海春宇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友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诸三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3522-2。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张衡路***弄*号*层*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5757833-0。法定代表人:薛某某。上诉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签收一审判决书和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其应于2013年9月11日前预交上诉费。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付上诉案件受理费,已超过了预交上诉费的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