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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乔宗义与董洪杰、何汶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宗义,董洪杰,何汶亮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2297���原告乔宗义,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洪杰,居民。被告何汶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宗义与被告董洪杰、何汶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宗义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洪杰、何汶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宗义撤回对被告董洪杰、何汶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乔宗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