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乔宗义与董洪杰、何汶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宗义,董洪杰,何汶亮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2297���原告乔宗义,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洪杰,居民。被告何汶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宗义与被告董洪杰、何汶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宗义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洪杰、何汶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宗义撤回对被告董洪杰、何汶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乔宗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