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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申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郭德树与张勇、李秀春相邻通行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德树,张勇,李秀春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2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德树。委托代理人:陈中贤,云南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秀春。再审申请人郭德树因与被申请人张勇、李秀春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普中民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德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王 鹏代理审判员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