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初字第05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亚芹与刘振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亚芹,刘振合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5150号原告马亚芹,女,1955年5月25日出生。被告刘振合,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原告马亚芹与被告刘振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丽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亚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振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亚芹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2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号房屋的正房东边2间半,东厢房2间,南厢房东边间半,封顶院子30多平方米归女方马亚芹所有…双方离婚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上述协议约定的东厢房、南房及封顶院子的应得份额,但是拒不向原告腾退北正房。2012年10���,被告更是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更换门锁并将原告放在北房应得房屋内的生活用品搬出堆放在露天。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对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号房屋的北房东数两间半享有所有权。被告刘振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7月2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第2条“财产分割”中约定:位于怀柔区××号,面积为311平米。正房5间,东厢房2间,西厢房2间,南厢房5间,封顶院子面积60多平米。其中正房东边2间半,东厢房2间,南厢房东边2间半,封顶院子30多平米,归女方马亚芹所有。其中正房西边2间半,西厢房2间,南厢房西边2间半,封顶院子30多平米,归男方刘振合所有。2013年9月,原告持诉称请求及理由来院。经本院电话询问被告,被告表示���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提供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村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据。经查,规划许可证上载明批准原址翻扩建北房4间。经法庭询问,原告称翻建过程中在批示面积内将北正房改建成5间,涉讼房屋系由原、被告翻建,无他人出资出力。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达成的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约束力。根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协议将怀柔区××号内北房东数2间半归原告所有,对此双方应依约履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号院落内的北房东数两间半归原告马亚芹所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亚芹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丽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