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恢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郭联普与郑开枝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联普,郑开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恢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郭联普,男,生于1949年9月29日,汉族,安康市人,住汉滨区恒口镇。被执行人郑开枝,男,生于1949年12月4日,汉族,安康市人,住汉滨区恒口镇。代理人陈阳爱,女,生于1951年12月15日,籍贯住址同上。郑开枝之妻。郭联普诉郑开枝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安汉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郑开枝拆除其新修厕所东山墙及墙上雨棚。生效后,权利人郭联普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月28日前自觉拆除其新修厕所东山墙及墙上雨棚。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拆除。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张贴了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郑开枝在2011年3月25日前自觉拆除其新修厕所东山墙及墙上雨棚。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对此,被执行人郑开枝对抗情绪非常大,后经当地党委、政府多次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坚决不同意拆除。现已将该案执行情况向上级法院及党委政府作了汇报,鉴于本案执行条件不够成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安汉执字第00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1)安汉执字第003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权利人认为执行时机已成熟,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强制拆除了郑开枝新修厕所东山墙及墙上雨棚。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