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蔡志君与庄培谦、庄淑娥、王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君,庄培谦,庄淑娥,王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蔡志君,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郑耀辉,男,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斌莉,女,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培谦,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庄淑娥,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王林海,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君与被告庄培谦、庄淑娥、王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志君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志君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志君负担。审 判 长 王赐才审 判 员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叶水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游俊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