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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蔡志君与庄培谦、庄淑娥、王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君,庄培谦,庄淑娥,王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蔡志君,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郑耀辉,男,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斌莉,女,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培谦,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庄淑娥,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王林海,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君与被告庄培谦、庄淑娥、王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志君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志君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志君负担。审 判 长  王赐才审 判 员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叶水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游俊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