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黄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99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2003年11月19日因犯放火罪被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31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台州市××区××街道××区人民法院北侧路段时,与由东往西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浙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mg/ml,属于醉酒驾驶,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明,经双方协商,被告人孙某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王某车辆修理费共计人民币577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现场照片,指令出动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2003)黄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查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放火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危险驾驶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钟兴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符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