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债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唐华菊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唐华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66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覃茂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唐华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少燕审判员  唐 明审判员  李燕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蒙丹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