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代李树刚与苏小洲、郭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刚,苏小洲,郭雷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16号原告李树刚。被告苏小洲。被告郭雷。本院在审理李树刚与苏小洲、郭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刚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