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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北京六合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北京六合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1194号原告王x,女,1940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关真峰,北京市中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六合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东路崔各庄乡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梁宝君,董事长。原告王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六合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7日,我作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x号被腾退人与腾退人崔各庄乡拆迁腾退办公室签订《房屋搬迁腾退补偿协议书》,根据拆迁政策,我除获得补偿款以外,还可以向被告购买定向安置房。2010年5月25日,我委托李x选择定向安置房户型、楼号、层数、门牌,并结算腾退补偿款与购房款差价,我们选定购买了京旺家园一区X号和京旺家园X1号房屋。2013年1月21日,因李x未经我同意以其个人名义就上述两套房屋与被告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我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x与被告所签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4月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朝民初字第07980和07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x与被告签订的上述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4月25日,两份民事判决生效。2013年5月6日我找到被告要求就京旺家园X1号及X号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遭到被告拒绝。故起诉要求被告就上述两套房屋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我因没有签订合同产生的损失2万元。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之间建立合同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