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谢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明珂,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以(2013)昌刑初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对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谢某某现已被执行逮捕,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明毅华审判员 赵万明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