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蔡舜通户与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舜通户,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430号原告蔡舜通户。诉讼代表人蔡舜通,男。被告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办公楼。诉讼代表人丁松林。被告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倪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舜通户与被告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舜通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异议书记员 项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