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辛志成、冷建华物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志成,冷建华,姜胜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辛志成。申请执行人冷建华。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纪落雁,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胜燕。申请执行人辛志成、冷建华与被执行人姜胜燕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给付财物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同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