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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辛志成、冷建华物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志成,冷建华,姜胜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辛志成。申请执行人冷建华。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纪落雁,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胜燕。申请执行人辛志成、冷建华与被执行人姜胜燕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给付财物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同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