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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张成军、唐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张成军,唐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姜某某,男,生于1995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生于1974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张成军,男,生于1963年1月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唐海,男,生于1976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张成军、唐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