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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祁文磊、路和���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文磊,路和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文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文磊,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5年3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路和顺,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0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2年1月28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5年3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11日21点30分许,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在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北路与唐子巷交叉口安阳银行ATM自助银行处,由路和顺在银行外放风,祁文磊进入自助银行,持刀威胁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抢劫被害人张某某现金400元;2、2013年3月1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在安阳市龙安区铁四路商贸城中国农业银行ATM自助银行处,路和顺持刀威胁被害人申某,并将申某面部划伤,被告人��文磊、路和顺抢劫被害人申某现金1950元,经鉴定,申某损伤构成轻微伤;3、2013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在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自助银行处,路和顺持刀威胁被害人赵明某,将赵明某左手划伤,并用辣椒水喷射被害人赵明某面部,被告人路和顺、祁文磊抢劫被害人赵明某现金200元,经鉴定所鉴定,赵明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4、2013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祁文磊在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文峰中路交叉口中国建设银行ATM自助银行内,祁文磊持刀威胁被害人黎某某,并抢劫现金500元;5、2013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祁文磊在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铁西商贸城广发银行ATM自助银行内,持刀威胁被害人马某某,并抢劫现金5100元和“天时达”黑色手机一部(价值456元)。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3月11日21点30分许,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事先预谋后,在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北路与唐子巷交叉口安阳银行ATM自助银行内,由路和顺在银行外放风,祁文磊进入自助银行,持刀威胁被害人张某某,强行劫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400元,后二人将所得赃款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祁文磊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其和路和顺在一起时提出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处抢钱,当晚其二人到安阳市唐子巷和文峰北路交叉路口安阳银行自动取款机大厅时看到一个女子在取款,其进入大厅内掏出水果刀,那个女���被吓哭了,她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里,其操作取款机取了400元现金,当时路和顺在大厅外面,之后其二人乘出租车逃离。2、被告人路和顺供述证实,2013年3月初的一天,祁文磊提议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操作间抢钱,当天18时许其二人到北大街、人民公园门口等地,祁文磊说人太多,抢钱后不好跑,其二人到文峰北路西侧看到路南一银行ATM取款机大厅内有一女子在取钱,祁文磊进入大厅,其在外面放风,祁文磊拿刀威胁那个女子,祁文磊从银行出来其二人逃离,其二人将抢的200元钱伙花了。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11日21时许其在安阳市文峰中路北路上海亚一金店旁边的安阳银行自动取款机大厅内取钱,输入密码后一男子拿刀顶住其腹部,从取款机内取出的200元钱被抢走,该男子又操作取款机取了200元。4、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指认抢劫现场照片。��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二、2013年3月1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在安阳市龙安区铁四路商贸城中国农业银行ATM自助银行内,路和顺持刀威胁被害人申某,并将申某面部划伤,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强迫被害人申某取出1000元,连同申某放在自动取款机平台上的950元现金一并抢走,经鉴定申某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祁文磊供述证实,第一次抢劫后路和顺又买了一把刀,晚上8时至10时之间,其二人进入工贸中心附近的一个银行取款机大厅,路和顺持刀向一个正在取钱的青年要钱,从取款机内取出1000元,又将取款机柜台上的900元钱拿走,其二人将买衣服、洗澡后剩余的1200元赃款平分。2、被告人路和顺供述证实,第一次抢完停了二、三天后的一天18时许,其和祁文磊到殷都区一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大厅内,���将刀放在正在取款的男子胸前,该男子把银行卡插到自动取款机内,祁文磊让该男子输密码,从银行卡里取钱,祁文磊离开大厅后,其威胁不让该男子报警,后其和祁文磊逃离,这次抢了1000元左右,祁文磊给其400元。3、被害人申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15日20时30分许,其到铁四路中段商贸城西门对面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处查询余额,突然有人搂住其脖子,用刀顶着其肚子让其把银行卡插进去,旁边一个人在门口看着,其输入了密码后,该男子让其取钱,其说不会操作,该男子用刀子将其右脸划伤,之后该男子取了1000元,又将其放在取款机平台上的950元抢走,持刀的男子让其抱头脸朝里蹲在墙角后才离开。4、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申某面部擦划伤构成轻微伤。5、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指认抢劫现场及作案刀具照片。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三、2013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在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自助银行处,路和顺持刀威胁被害人赵明某,将赵明某左手划伤,劫取赵明某现金200元,强迫赵明某从ATM机取款,因ATM机吞卡未果,之后二人用辣椒水喷射被害人赵明某面部后逃离,经鉴定,赵明某左手损伤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祁文磊供述证实,两三天后23时许,其和路和顺在平原路与紫薇大道西南角一自动取款机大厅内,路和顺持刀让一个30多岁的男子把银行卡插进ATM机,屏幕上显示的是在存钱,该男子给其200元钱,还用手握着路和顺刀的刀刃,因路和顺让他输密码他不输,其觉得抢不到钱就想拿着200元走,路和顺向其要了辣椒水朝那个男子喷了一下,到后营后其发现路和顺刀上有血迹���2、被告人路和顺供述证实,距离第二次抢完钱两、三天,其和祁文磊晚上在王村附近的一个银行网点取款大厅内看到一男子正在取钱,其持刀搂住这名男子,把刀放在他的胸前,后来该男子用手握住刀,这名男子手里拿着200元钱,该男子把200元钱给了祁文磊,为防止该男子报警祁文磊拿辣椒水对着这名男子喷了一下。3、被害人赵明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19日23时20分左右,其到平原路与紫薇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中国邮政银行存钱,当存进去2800元后,突然有两个男青年站到其身边,其中一个搂住其并用刀顶着其胸部,另外一个男青年在旁边站着,其就把手里的200元钱给了旁边站着的男青年,同时其用左手抓住刀刃,拿刀的男子看到银行卡在自助取款机内插着,就让其输密码,其不输,银行卡自动从取款机内退了出来,旁边站着的男青年又把卡插进去,让其输密码,��还是不输,银行卡后被自动取款机吞掉,站在旁边的男青年对拿刀的男青年说卡都吃了走吧,拿刀的男青年拿红色小瓶子对着其脸部和眼睛乱喷,其眼睛感觉很辣、脸部发烫,喷完后他们走了,其遂报警。4、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赵明某左手划伤构成轻微伤。5、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指认抢劫现场及作案刀具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四、2013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祁文磊在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与文峰中路交叉口中国建设银行ATM自助银行内,祁文磊持刀威胁被害人黎某某,将其从ATM机内取出500元现金抢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祁文磊供述证实,和第三次间隔两三天后,其于22时许在文峰中路和平原路交叉口东北角看到建设银行取款机大厅内有个女子在取钱,其持刀将她从银行透���卡内取出的500元现金抢走。2、被害人黎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25日22时10分左右,其在平原路与文峰大道交叉口东边的中国建设银行ATM机处取钱,突然被人勒住脖子,一把刀顶着其颈部让其交钱,其取的500元钱正在出钱,该男子抢了500元钱后就走了,其遂报警。3、被告人祁文磊指认抢劫现场及作案刀具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五、2013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祁文磊在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铁西商贸城广发银行ATM自助银行内,持刀威胁被害人马某某,强迫其从ATM机内取出5000元,连同其携带的一部“天时达”牌T806型手机和100元现金一并抢走,经评估,该手机价值456元。案发后被抢“天时达”牌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祁文磊供述证实,和第四次抢劫间隔两天的晚上10时许,其在贞元广场西侧一条南北路上看到一个男子在广发银行取款大厅内取款,其用刀逼着他从ATM机内取了5000元现金,为防止他报警其把他的手机抢走,其被抓获时身上的2005元是此次抢劫剩余的。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30日22时15分左右,其到中州路铁西商贸城东门北侧广发银行ATM柜员机自助银行还款,一个男子持刀架到其脖子上不让其动,让其输密码,两次取走5000元钱,之后还将其“天时达”牌手机和准备还款的100元钱抢走。3、被告人祁文磊指认抢劫现场照片。4、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证实,被抢“天时达”牌T806型手机价值456元。5、作案刀具、被抢手机照片及手机发还失主清单。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祁文磊实施抢劫5起,抢劫现金8150元,手机一部,价值456元;被告人路和顺实施抢劫3起,抢��现金2550元。另有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户籍证明、被告人祁文磊曾被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被告人路和顺的前科证明、被劳教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从祁文磊身上查扣赃款2005元的清单等综合证据在卷可查。另查明,公安机关调取本案第一起案发现场及周边的监控、并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路和顺抓获,后将被告人祁文磊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此情节由二被告人的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物,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多次持刀在银行自助取款机操作间内实施抢劫,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祁文磊、路和顺归案后如实供述本���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二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的次数、作用及抢劫金额等情节,综合考虑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祁文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路和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祁文磊的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7年4月3日止;被告人路和顺的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本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廷印审 判 员  张 伟审 判 员  陈文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苗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