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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雷进余与李欣、占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进余,李欣,占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580号原告:雷进余。被告:李欣。被告:占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进余与被告李欣、占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进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雷进余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