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廖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廖某某原系被害单位东莞市厚街镇大迳村圣皇鞋材有限公司业务部代理科长,负责接单出货等工作。自2012年9月开始,廖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制作皮料布料出货单时多填报出货数量,再由“蔡某某”(另案处理)送货时将多出来的皮料布料卖掉并分赃。2013年2月25日,廖某某多取各类皮料布料共价值178973.68元,分得赃款约20000元。2013年2月27日,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单位代表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征资料表,涉案领料单,被害单位出具的订购单及出货明细,说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一份,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建议的量刑均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廖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又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未将涉案财物退赔给被害单位等因素,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代勇军代理审判员 宋云花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燕平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