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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张福水与肖庆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水,肖庆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95号原告张福水,男,生于1971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3701111971********。委托代理人马银印,济南历下姚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庆祝,男,生于1980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3701121980********。原告张福水与被告肖庆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福水于2013年6月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张福水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对肖庆国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福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庆祝经本院公告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福水诉称,2011年7月23日,被告肖庆祝向原告张福水累计借款352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肖庆祝一直没有归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肖庆祝偿还原告张福水借款352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352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肖庆祝负担。被告肖庆祝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2年8月15日,被告肖庆祝以港沟镇劳保所要拆掉重建,被告肖庆祝将要承包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张福水借款352000元。被告肖庆祝当时说其是劳保所工作人员,没法直接承包施工,同意让原告张福水具体承揽施工,挣一部分利润。原告张福水自己有一部分现金,同时又向亲戚、朋友借款,共计筹得现金352000元,于2012年8月15日中午在原告张福水居住的小区门口直接交给了被告肖庆祝。当日下午,被告肖庆祝向原告张福水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张福水人民币现金叁拾伍万贰仟元整(352000.00元),特此为证肖庆祝2012.8.15”。后经原告张福水多次催要,被告肖庆祝拒付至今。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原告张福水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张福水向被告肖庆祝提供了借款,被告肖庆祝经原告张福水催要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张福水要求被告肖庆祝偿还借款35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原告张福水催要,被告肖庆祝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张福水因此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张福水要求被告肖庆祝赔偿自2012年8月16日起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自其起诉之日起予以支持。被告肖庆祝经本院公告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肖庆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福水借款352000元。二、限被告肖庆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福水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5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58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肖庆祝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658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赵 斌人民陪审员  方庆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玉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