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玉干与廖满盈、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廖满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干,廖满盈,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廖满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张玉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闵菊花,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满盈,男,汉族。被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佐藤正英,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泰谷路**号。被告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龙,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疏导路中段。委托代理人代江淼,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廖满红,男,汉族。系被告廖满盈之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干诉被告廖满盈、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廖满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玉干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廖满盈、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廖满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干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满盈、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廖满红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张玉干承担。审判长 杨保平审判员 段建纲审判员 刘随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