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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秀珍与王姗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珍,王姗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陈秀珍。被告:王姗姗。原告陈秀珍与被告王姗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秀珍撤回对被告王姗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昌晶负担。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