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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少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任龙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少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在读,住西华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8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由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8月22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3年9月18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检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南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西华县城关镇银座网吧上网期间,趁网吧管理员不备之机,秘密窃取银座网吧电脑一台(长城牌黑色主机一台、三星牌24寸黑色液晶显示器一台、耳机一个、键盘一个、鼠标一个),经鉴定,价值为1900元;2013年6月2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采取相同的手段窃取银座网吧电脑一台(长城牌黑色主机一台、飞利浦22寸黑色液晶显示屏一台、耳机一个、鼠标一个、键盘一个),经鉴定,价值为1600元;2013年8月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再次到银座网吧采取相同的手段窃取长城牌电脑主机一台、耳机一个、键盘一个,经鉴定,价值为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徐某某、徐某甲的证言,犯罪嫌疑人任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被盗电脑照片,物价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学籍卡、学校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任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系在校学生,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后果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管制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鹏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昕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