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胡某甲、黄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华,黄某,郜某,邹某,应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刑初字第76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林华。2006年12月6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处罚款五百元;2009年9月28日因赌博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于201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2008年1月23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处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郜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邹某。2006年12月22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应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3)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林华、黄某、郜某、邹某、应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越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林华、黄某、郜某、邹某、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初至6月26日期间,被告人胡林华、黄某合伙向被告人郜某租下其本市拱墅区银河嘉园5幢1单元301室棋牌室并向其支付400元每天的费用,除期间十余天外,其余时间均组织多名参赌人员以扑克牌打“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并纠集被告人邹某、应某分别抽头和保管抽头款,累计获利25000余元。被告人胡林华、黄某、郜某各分赃7000余元,被告人邹某、应某各分赃1500余元,被告人胡林华等人用于赌场其它花销1000余元。2013年6月26日下午,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了该聚众赌博活动,抓获了五被告人,依法扣押了赌资合计人民币5979.5元(均已收缴)。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胡某乙、韩某、许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林华、黄某伙同被告人郜某、邹某、应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计抽头获利25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林华、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郜某、邹某、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林华在前罪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林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郜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应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建勇人民陪审员  韩国雄人民陪审员  谢祖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 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