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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二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李国华、匡尚书、周同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李国华,匡尚书,周同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二初字第4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地址:沅江市银光南路15号。负责人李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正武,住沅江市草尾镇复兴路31号,该行个人金融部主任。被告李国华,男。被告匡尚书,男。被告周同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李国华、匡尚书、周同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