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6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贺明辉与苏彬、张玉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明辉,苏彬,张玉龙,河南省阳光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6104号原告贺明辉。委托代理人张辉建、孙阿欣,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彬。被告张玉龙。被告河南省阳光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苏彬,总经理。原告贺明辉诉被告苏彬、张玉龙、河南省阳光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贺明辉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196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贺明辉、担保人贺明慧、贺志学、贺志修、陈妍吩分别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明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贺明辉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查封为原告贺明辉提供担保的:贺明慧其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贺志学其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贺志修其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陈妍吩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二、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196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标的额19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书生审 判 员 张鹏鹏审 判 员 范玉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