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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开封市天地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大地农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天地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大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大地农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夏建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汴民初字第75号原告开封市天地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法定代表人贾孝忠,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照昕,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剑波,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大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夏建中,公司董事长。被告开封大地农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法定代表人夏建中,公司董事长。被告夏建中。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党青,公司法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开封市天地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地投资担保公司)因与被告河南省大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河南大地农化公司)、开封大地农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开封大地农化公司)、夏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投资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剑波,被告夏建中及其河南大地农化公司、开封大地农化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党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地投资担保公司诉称:2011年9月2日,被告河南大地农化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由被告开封大地农化公司和被告夏建中作担保,借款期限一个月。经多次催要被告方于2012年11月12日还款100万元,余款400万元至今未还。被告方虽有还款承诺,但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一、被告河南大地农化公司支付欠款400万元和利息(自2013年6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协议约定利率计算,或按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开封大地农化公司和夏建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辩称:对400万元借款未还没有异议,同意利息在立案起诉之前的按约定。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罚息过高,当前三被告遇到资金困难,请求降低利率,自2013年6月以后,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息。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原告天地投资担保公司与被告河南大地农化公司、开封大地农化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河南大地农化公司向天地投资担保公司借款500万元,期限为2011年9月2日至2011年10月1日。开封大地农化公司对该债务作担保。逾期还款按未清偿的借款额逐日收取万分之八的逾期违约金。2011年9月2日,夏建中向天地投资担保公司出具收到现金500万元的借条一份,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本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自借款到期日后两年。同时在双方商定既定利率的基础上,每日再加收千分之十的罚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还款100万元。至2013年5月底,尚欠本金400万元没有归还。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三被告的承诺书、借条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三被告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天地投资担保公司与河南大地农化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开封大地农化公司、夏建中的担保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支付借款500万元,借款期满后,被告理应按照协议归还500万元借款,之后经原告催要仅归还借款100万元,直到2013年6月尚欠本金400万元未还,已构成违约,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合法,应予支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原告与三被告约定逾期还款加收日千分之八的罚息明显过高。三被告提出降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大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天内向原告开封市天地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4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开封大地农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夏建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6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664元,由三被告河南省大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大地农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夏建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谷  长  东审判员 郭  为  民审判员 孙  玲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琛琛(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