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济南双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聊城市美华精工机械厂、山东冠县齐鲁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双联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美华精工机械厂,山东冠县齐鲁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246-1号原告济南双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汇展香格里拉北塔1751号。法定代表人谢素兰,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广忠,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美华精工机械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郭子祥村。法定代表人郭铭琦,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风良,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厂业务经理。被告山东冠县齐鲁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柳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明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岩,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榕榕,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聊东民保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济南双联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在齐鲁银行聊城分行的号码为3130005128044475的银行承兑汇票下的款项10000元。现因原告济南双联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济南双联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在齐鲁银行聊城分行的号码为3130005128044475的银行承兑汇票下的10000元款项的查封。审判长 虞增福审判员 刘瑞红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