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梁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给原告梁某某案件受理费50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世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