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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事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唐梦春与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梦春,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事初字第55号原告:唐梦春,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王涛,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永达,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朱伟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根,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剑锋,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梦春与被告舟山海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梦春于2013年10月17日以本案双方当���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梦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梦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唐梦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梓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