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姚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陈满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