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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姚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陈满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