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晓聪、林金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晓聪,林金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步良。委托代理人:杨乃柱、余乃盛。被告:沈晓聪。被告:林金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晓聪、林金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温州新雅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圣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