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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20-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武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李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现住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尹旭峰山东省鸿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1,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徐永峰,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洪昌,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系被告徐某1的父亲。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徐某2。原告于2012年10月12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再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1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许; 二、婚生女孩徐某2归被告徐某1抚养,原告李某每年负担抚养费24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徐某218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 三、财产在原告李某处的归原告李某所有,财产在被告徐某1处的归被告徐某1所有;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洪田 审 判 员  赵志刚 人民陪审员  董 雯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