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张立与呼垠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呼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7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士河,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某某,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呼志纪,男,被告之父。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敏丹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士河,被告呼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呼志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在一起工作时认识,与2007年8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5月23日,儿子张宸熙出生。婚后,双方在性格上、生活习惯上的差别越来越明显,导致双方争吵不断,近几年发展到拳脚相向。被告经常在外居住,不尽抚养儿子的义务,且不想改善与其家人的关系。其曾与被告协商离婚,但因被告以其继续抚养儿子为由索要巨额费用导致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故其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其抚养婚生子张宸熙,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呼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和原告自由恋爱结为夫妻,有感情基础。和原告父母生活在一起,互帮互助,生活很和睦。因原告的母亲患病,孩子在其娘家抚养至3岁,原告的母亲病情好转才接回。其在南郊工作,除了工作就回家,并且将工资全部交给原告的母亲,和原告一起共同负担一个大家庭,共同孝敬父母、抚养儿子。因其不同意离婚,不存在给孩子支付生活费的事情。原告的村子刚拆迁,生活刚好转就想尽办法与其离婚,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自由恋爱谈婚,并于2007年8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5月23日生一子张宸熙。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关系不睦,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形成诉讼。庭审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近年虽因家庭琐事沟通不畅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体贴、相互关心,夫妻关系应该能够得到改善。为了家庭稳定和儿子的健康成长,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显为不妥,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