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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刑二终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郝建荣受贿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陕刑二终字第00132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建荣,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府谷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曾任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处长兼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主任,住西安市朱雀大街。2012年9月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建荣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七月二日作出(2013)西刑二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郝建荣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郝建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建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郝建荣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建荣撤回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二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延文代理审判员  王宏涛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