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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柏字第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连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柏字第0211号申请执行人连某某,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连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1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柏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某某银行存款贰万叁仟伍佰元至安阳县法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兰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