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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诉保字第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伏开荣与伏开浩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伏开荣,伏开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306号申请人伏开荣,居民。被申请人伏开浩,居民。申请人伏开荣与被申请人伏开浩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伏开浩所有的苏GBD0**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伏开浩所有的苏GBD0**车一辆。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使用、保管,禁止买卖、抵押、担保、租赁、毁损等民事处分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方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寇兆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