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487号原告周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