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邹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邹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蒙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百炼执行员 姚福光执行员 黄世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蒲新华 来自